关于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处室,煤炭工业局、中小企业局,所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以下简称《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1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切实做好我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查范围
凡我委制订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均要按照《意见》和《细则》要求进行自我审查,杜绝出现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现象。
二、落实审查责任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草拟政策措施文件的职能处室、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政策法规处在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对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办公室在核稿时对政策措施文稿是否已说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审核。
三、规范审查程序
各职能处室、单位要严格对照《意见》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遵循《细则》明确的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形成书面审查结论。职能处室、单位在提请合法性审查时,应将公平竞争审查表一并送政策法规处。公平竞争审查表作为起草政策措施文件的必要说明材料,随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审议或呈委领导签发。政策措施出台后,公平竞争审查表与办文一并存档备查。
四、落实审查要求
职能处室、单位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需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工商、商务、法制部门意见。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以及未向政策法规处提供公平竞争审查表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在核稿时发现未说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的,不予提交审议或者提请委领导签批。
五、加强动态管理
职能处室、单位要加强对已出台政策措施的跟踪评估,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其中,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应合理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不溯及既往。
职能处室、单位对出台的政策措施,要按照我委信息公开要求向社会公布。
六、强化考核监督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列入机关各处室、所属单位年度考核范围。责任处室负责人是公平竞争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内部学习,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各项规定。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委内有关人员集中学习,定期向委党组报告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委党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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