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技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
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杜绝“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和风清气正的创新生态,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科技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2月24日
科技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办法
为规范自治区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杜绝“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科技创新政治生态,根据《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和《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评审工作,包括在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创新平台载体、科技人才、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奖励等工作中,涉及的评审、认定、评估、评价、论证、验收、监督检查等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请托行为,包括:
1.探听、泄露尚未公布的专家信息、评审过程、评审结果等和未经公开的评审信息;
2.为获得有利的评审结果进行游说、说情等;
3.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等,搞“人情评审”;
4.为他人的请托行为提供帮助、协助或其他便利;
5.以“打招呼”“走关系”或其他方式干扰评审工作、影响评审结果、破坏评审程序;
6.影响项目监督检查和实地考察的其他请托行为。
第三条 科技评审工作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评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评审行为准则和工作纪律,主动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科技活动申请者(单位或个人)提交材料时,应明确承诺不实施任何请托行为。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应签署承诺书,明确承诺不接受任何请托,收到请托的,应主动向评审组织部门或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与监督处报告,并提供相关线索、证据,未及时主动报告的,一经发现,按接受相关请托进行处理。
第五条 对实施请托行为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初次实施请托行为的,3年(含3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两次以上实施请托行为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影响恶劣的,或干扰、妨碍调查的,或有组织的实施请托行为的,从重处理,直至永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第六条 对接受请托行为的评审专家,3年内(含3年)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造成评审无法进行或取消评审的,从重处理,直至永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第七条 对参与请托行为的科技评审工作组织管理人员,调离评审管理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对干扰、妨碍调查的,从重处理。
第八条 对通过请托行为获得的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荣誉、资格等,一经查实,予以撤销,并追回资金、证书、奖金等。
第九条 对请托行为相关责任主体的处理结果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对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理的评审专家,要及时从专家库中除名。对请托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与监督处负责对相关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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